昨天1/26下午到地檢署出庭,苦等了一個多小時,真正問話時間卻是短短的十分鐘不到


問話間我感覺不到檢察官的和顏悅色,庭上只跟我強調這被告是位精神病患,且有就醫記錄


若我對她提出告訴,這被告並不會因此被判刑責


請問妳(也就是我),還堅持要提告嗎?我回答:是的。


接著就是一連串的問與答內容......


 


簡言之,若有人不幸被精神病患砍死了,公道也是無地討!頂多就是賠錢了事


我說:這就是台灣的法律,只能保障有錢人和懂法律的人,以及失常的精神病患


那正常人和沒錢的人呢!? 生命不值錢啦!
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愛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7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