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充說明:轉載於ETTODAY網路追追追小姐/調查報導


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7/12/14/11324-2134445.htm


 


這是一封屬實的信!


關於原信作者的部分,聯合晚報在今年5月25日的報導中,證實作者確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。而立委徐國勇看了此信後,主動回信給黃建銘,表示將全力促成民法繼承篇的修法,將原先「包括的繼承」原則,改為「限定繼承」。

所以這封信其實不是謠言信,可以說是正確法律常識的宣導,因為繼承的原則是一般人不熟悉卻又十分重要的觀念,關係到死者家屬的未來。

究竟辦理限定繼承有什麼好處?首先要知道法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如下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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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(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)
 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 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  二、父母。
  三、兄弟姊妹。
  四、祖父母。



依照上述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後,繼承人有以下三種繼承方式可選擇:

第一種是預設的「包括的繼承」原則:








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(繼承之標的-包括的繼承)
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(債務之連帶責任)
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負連帶責任。



也就是說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以何種方式繼承時,法律就認定是「包括的繼承」,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。

第二種是「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黃檢察官所提倡的繼承方式:








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(限定繼承之意義)
 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
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(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)
  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。
  前項三個月期限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



繼承人在繼承財產後,如果死者有負債,就用遺產來償還,若負債超過遺產,其餘部分繼承人無須負擔。但申請限定繼承的時間條件是「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」,而繼承的開始也就是從死者確定死亡的時間算起三個月,若超過申請時間,則以「包括的繼承」作為繼承方式。

第三種是「拋棄繼承」:






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(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)
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  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


拋棄繼承是無論遺產大於或小於負債,繼承人都選擇不要繼承遺產,也不繼承負債。拋棄繼承後,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。若所有具繼承資格的人都不想繼承財產,則每個人均須辦理拋棄繼承。而拋棄繼承的申請時間限制,是在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」,與限定繼承「自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」的限制不同。

從上述三種繼承方式來看,「限定繼承」的確是最「合算」的方式。但若不懂民法繼承的種類與申請限制,很可能死者的家屬在無意間就繼承了龐大的債務,造成另一個悲劇的開始。因此修法將「限定繼承」作為預設的繼承原則,實有相當之必要。

參考資料:維基百科 –民法第五編繼承

小編札記/法律常識與謠言信?

2007/12/14 更新:

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」與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」兩項草案14日三讀通過。

法案修正後:

1.未成年者、無行為能力者,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產,將可不必償還,且「全面回溯」,不設期限。

2.成年者選擇「限定繼承」或「拋棄繼承」,一律從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」呈報法院。(在新法修訂前,依規定清償債務的繼承人,則「不得請求返還」)

詳情請參閱: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修正案 限定責任溯及





 


最近相驗一個案子,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,燒炭自殺身亡,他的遺書上還寫到:「當我離開後,…,只須草蓆捲起即可,化後,骨灰入海,不必供奉,我選擇這條路,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,才不連累你們,不必為我流淚,我沒資格為人父,為人夫,不可原諒的人絕筆。」但是死者是否知道,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、兒女,父母,祖父母,甚至是由「兄弟姐妹」來承擔?


 

最近2年值外勤時,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,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,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,相驗9件,6件是自殺,尤其是小年夜那天,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,單我這一班外勤(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)就報驗7件,4件是自殺,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!很多人都被銀行、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,但是他們自殺後,發生繼承的效力,往生者的債務,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,反而讓他們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。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,非但不務正業、積欠大量債務,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,還常常對親人施暴;他死後,家人本來以為『終於解脫了』,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,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。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,在短期內一一刷爆、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,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,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,直到2、3個月後,自己的房子、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,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,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,但為時已晚!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。


 


自殺,反而連累家屬!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,除非全部的親屬(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),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),都辦拋棄繼承,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尤其是,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,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,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,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往往以為「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」,所以不以為意,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


 


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,當事人是一個「童養媳」,3歲被送到養家後,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,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存款都查封後,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上千萬,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


 


所以驗屍時,我實在看了很不忍,常常提醒死者家屬:要趕快到法院辦「限定繼承」(而不是只辦「拋棄繼承」),一人辦限定繼承,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,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


例如不久前,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,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,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尤其是,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

 


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,提醒一次,救一家人!


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,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,


將以「概括繼承」為原則,修正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原則。


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,儘快修法,以解救苦難蒼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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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愛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1) 人氣()